離職我最大?!

常聽很多人離職是「落荒而逃」的,因為提辭呈之後被主管或老闆百般刁難,有些會以未完成交接手續為由,一再拖延離職日;有些甚至要求離職後因為公司尚未找到人交接,人手不足必須回公司善後,不答應便扣薪甚至賠償,員工若不想撕破臉,通常只能順從。巴毛要告訴您,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沒有走不了的公司,只有不放人的老闆

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法定要件,根本沒有交接這項,交接純粹是道義上的責任,除非是真的因為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損失,即使如此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要索賠請公司自己去法院提告、自行向法官舉證。根據我國勞基法的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水。

 

到職未滿三個月,當天辭職當天閃人

我大學剛畢業時工作運很不好,一連換了兩三個工作,還曾經誤入討債公司上班。討債公司當然不會明目張膽跟你說他們是討債公司,就像流氓都講得很好聽,說他要去公司上班,堂主都改叫總經理。現在的討債公司都自稱資產管理公司。我的職稱美其名是法務,但其實只要打打電話催催債、寫寫紀錄就好,但工作環境實在太差,整天都在叫罵聲中度過,而且公司電腦居然鎖連外網,上班不能打混不人道。

正規的資產管理公司應該不會像我們這樣,同事們根本就是整天把客戶當出氣包在罵,罵人還開擴音整間辦公室一起尻say債務人,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是我覺得沒必要這樣把人罵到哭還全辦公室的人一起笑。我個人覺得這工作非常之缺德,而且討到的錢不是我的,但造的口業可是從我的陰德裡面扣,我的陰德平常就被我損得所剩無幾,這樣下去我往生後應該會直接自由落體下地獄,所以我做不到三個月,包袱款款就準備走人,免得死後重力加速度還把地府砸破一個洞。

 

 

離職手續未完成也不得扣薪

因為我還沒做滿三個月,所以根據勞基法規定,其實當天辭職當天就可以走人。我離職前幾天丟了封文情並茂的辭職信在老闆和主管桌上,感謝他們提攜照顧教我討債的道理,結果老闆是好人(而且長得很帥,像水腫的李亞鵬,所以我才被騙來上班啊!)看我實在做不習慣,二話不說放我走;但長得像鬥牛犬的主管就牙給了,嫌東嫌西說這個要扣薪水那個要扣薪水,一直不找人跟我交接,直到我要走的最後一天才叫同事跟我交接客戶名單,結果當然是交接不完啊!我管他的,下班打卡就走人。依照勞基法,我本來就是離職日一到就可以說走就走,不要回頭,不要讓我看到你在流淚~~

離職後過沒幾天,主管打給我說離職手續未完成,叫我回去做完,雖然我當時已經在新公司上班了,但因為不想撕破臉,還真的傻傻一大早回去處理(又沒錢拿,魂旦哪),竟然還被刁難,說我交接表格格式不對、沒人有空跟我交接,叫我改天再來,我不想管他們,結果主管說,除非我乖乖完成交接,不然不發薪水給我。

要我做牛做馬都可以,不給我薪水我跟你拚命!所以我立馬上網去勞工局和勞動檢查處申訴。承辦的小哥非常熱血,一個禮拜後,勞動檢查處就帶隊去我前公司稽查,然後我就領到薪水柳。而且承辦人員還打來問我:「真的有收到薪水嗎?真的嗎真的嗎真的嗎?前公司沒有威脅你吧?!」整個就是好貼心呢(點鼻頭)!

阿嗯溝這樣等於就是整個鬧翻了啦,如果你不想跟前公司撕破臉,最好還是修誇考慮看看蛤。我離職後,鵰哥跟我說討債公司背後都有黑道在罩,我居然敢找人去弄黑道啊,現在想起來金價齁大膽。

 

沒有教育訓練或在職培訓,未滿任期離職不需賠償

不過我後來換的那個工作也怪拐,是個律師事務所的法務。說是法務,其實也是一人大樂隊。除了很基本的寫訴狀、遞狀之外,還要幫老闆買便當、洗他辦公室廁所、幫他收房租,還要幫他修電腦。有次他氣急敗壞打分機跟我說,我幫他裝的輸入法很爛,想打的字都打不出來,我進辦公室看他電腦,發現他要打「左右」的「左」,可是他一直輸入「走」右、「走」右,廢話當然打不出來!最後惱羞成怒爆氣打來罵我說他電腦壞了,還好那年代沒有智慧型手機,不然我真的很怕他整天都在用台灣國語跟SIRI吵架。

後來離職時,老闆拿出我當初簽的工作契約說:「欸,你看我們當初說工作如果沒有滿三年要賠償二十萬喔!」其實我進公司以來,老闆從來沒有花錢培訓我或有什麼教育訓練,照實務慣例,我根本不用賠他錢,但是我當時被唬住了,想說契約的確是我自己簽的,但二十萬我也賠不起啊!還好過幾天我跟老闆吵了一架,他被我氣到撕毀法院的信封,然後我摔他門,呈現一個彼此賭爛的狀態,他想想大概覺得繼續留我就是養虎為患,主動提起我要離職的事,直接把我放生了。

 

離職是你的權利,不想做就不要做

這世上真的充滿欺負員工的壞老闆,我在公司的職稱通常都是法務,又是法律系畢業,就不是個不懂法律的人,但還是碰到很多不合理的要求,何況是一般對法律咖陌生的老百姓。在此呼籲大家,離職是你的權利,不想做就不要做。你有選擇工作的自由,老闆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逼你留下來,只要你有在法定預告期內預告離職,老闆不能攔你,也不能扣你薪水,他刁難你,你就翻勞基法給他看,只要做到法定預告期間內預告,約定的離職日當天,你就放心回家翹腳看電視吧。如果老闆還要為難你,不要害怕,就去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吧!



 

◆巴毛姐接的法律教室

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法定要件,沒有交接這項

交接純粹是道義上的責任,除非是真的因為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損失,即使如此也不能扣薪水,要索賠請公司自己去法院提告、自行向法官舉證。重申一次,根據我國勞基法的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水,這句很重要,請用螢光筆畫起來,不要被壞老闆唬住了。

 

雇主提供與賠償金相等的培訓,限制工作期限的契約才會成立

此外,公司用違約金限制勞工的離職自由,就是勞動契約中明定,必須做滿多長期限否則要賠錢,其實台灣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得有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的約定,可是這種契約確實妨礙了員工的工作選擇自由。所以現在實務上的作法是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具有必要性」及「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具有合理性」作為判斷契約是否有效的標準,這條件通常只有在雇主有提供勞工跟賠償金相等的培訓前提下才會成立,譬如機師、空姐甚至美容美髮人員,這種資方會提供完整培訓或教育訓練的工作,大部分法院都會認為契約有效(但可能會依情況酌減違約金金額)。至於像我那種助理性質的職務,老闆根本沒有提供我什麼教育訓練,所以在勞動契約中限制服務年限,根本是無效的。 

本文出自巴毛《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

 

相關專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