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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P0700119

可侵犯的尊嚴:一位德國律師對罪行的13個提問

Die Würde ist antastbar
作者原文名 Ferdinand von Schirach
譯者 姬健梅
出版日 2016-03-01
定價 $250
優惠價 79折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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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之尊嚴不可侵犯。
但此言並不為真,因為人之尊嚴常受侵犯。

馮.席拉赫的第一本散文!
深諳提問藝術的律師,鼓勇為整個社會而問!

正義的對立面不必然是絕對的邪惡。
當喧囂的多數揮舞著民主與道德的旗幟,
歧異的少數是否依然保有容身之處?

用一條命換三條命,多數人或許會覺得不妥。然而,若用一條命換三百條命呢?政府或法律可以決定誰該活誰該死嗎?另外,是什麼使一個人成為罪犯?恐怖分子是否應享有人權?群體有智慧做出正確判斷嗎?我們還能信任媒體嗎?攝影已成了現代的恥辱柱?以幸福之名的法令真的幸福?

最頂尖的辯護律師向來深諳提問的藝術,本書為《罪行》作者馮‧席拉赫在《明鏡週刊》13篇專欄文章的集結。有質問人權尊嚴的犀利之筆,也有身為老菸槍對於禁菸令的牢騷不平。超越時代的思辨與詰問,馮‧席拉赫向我們這個紛擾偽善的社會提出最深刻難解的問題。  

◆各界推薦

「讀者不妨在閱讀本書時,將作者沉澱後的思辯過程,做為自己在探討問題時的參考依據。這應該是本書對於關心公共事務與司法改革者,最好的一種幫助。」 呂秋遠

「馮席拉赫又一次證明了他能夠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明司法的基本原則。」巴伐利亞廣播電台

「文句簡潔,不過度修飾,表現出他思路的清晰。但不僅如此!馮席拉赫也證明了自己是了不起的幽默作家,嘲弄每一種誇大的傾向。」北德廣播電台

「本書觸及當代道德價值觀上的種種課題,具有超越時代的效力。正確的提問是律師的本行。而他確實精通此道。」《萊比錫民眾日報》

作者簡介

全球最多人閱讀的德語作者之一 
費迪南.馮.席拉赫

罪行,罪咎,馮席拉赫《明鏡週刊》稱他為「傑出非凡的故事作家」,《紐約時報》稱他的文字「風格獨具」,英國《獨立報》把他與卡夫卡及克萊斯特相提並論。費迪南‧馮‧席拉赫的短篇故事集《罪行》與《罪咎》,以及小說《誰無罪》與《犯了戒》均為國際文壇暢銷書,已售出數百萬冊,並在超過三十五個國家出版。馮‧席拉赫獲頒諸多文學獎,包括「克萊斯特文學獎」。

《罪行》及《罪咎》獲得全球百萬書迷擁戴,電影版權皆由《香水》的出品者康士坦丁電影公司買下。2012年上映的改編電影《罪愛妳》由國際知名導演多莉絲.朵利執導,奪下「巴伐利亞國際影展」最佳導演獎,更在柏林影展上大放光彩。改編電視迷你影集則由德國第二電視台(ZDF)製作播映。

2015年法國《查理雜誌》獲得歐洲媒體M100獎,他受邀演講時強調,雖然《查理雜誌》風格激烈,甚至讓人難以忍受,但也因此具體表達我們的自由,是屬於這個充滿抗爭、壓迫和痛苦的世界中的一部分。他也引用班傑明‧富蘭克林的話,強調如果我們為了得到安全而放棄自由,最終我們兩者都會失去。

譯者簡介
姬健梅 
台灣師範大學國文系畢,德國科隆大學德語文學碩士,輔仁大學翻譯研究所中英文組碩士。從事翻譯多年,近期譯作包括卡夫卡三部長篇小說《審判》《城堡》《失蹤者》,以及介紹委內瑞拉「系統教育」之《把音樂帶給全世界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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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紀錄

博客來社會人文榜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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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商品編號:P0700119
ISBN:9789861342726
160頁,25開,中翻,平裝,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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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推薦序〉  不務正業之必要  呂秋遠律師 

1.    人之尊嚴常被侵犯──恐怖主義何以將決定民主 

用一條命換三條命,多數人或許會覺得不妥。然而,若用一條命換三百條命呢?政府或法律可以決定誰該活、誰該死嗎? 

2.    這一切你還弄得懂嗎?──對現實的提問

希臘會退出歐元區嗎?你是否愈來愈不會使用飯店房間的電視遙控器?你還記得兒時的暑假嗎?偶爾你會想起露天泳池、蘋果樹和冰棒嗎?你過得好嗎? 

3.    因為我們不這樣做不行──談寫作

我們究竟能否信任「群眾智慧」?我們可以決定「巧克力」是否該免費或付費購買嗎?憑什麼網路交換平台主張所有電子書都該免費下載? 

4.    「你就是你」──為何我無法回答關於我祖父的問題

為何有人會加入納粹?為何一個大學生會傾心希特勒那種空洞刺耳的詞藻?為何他沒有明白焚書之際,他自己即成了野蠻人?我無法回答,只能說:你就是你。 

5.    罪過的模樣──攝影家里歐‧羅森塔

相機是現代的恥辱柱:它拍下照片,做出判決。但在羅森塔的照片裡,他從不把人拿來展覽,只是呈現他們的原貌,保留了此人的尊嚴。 

6.    必要時制訂一條法律──女權運動與司法界

德國女性領導階層的比例與印度一樣敬陪末座。這一切不能以女性不喜歡競爭來加以搪塞。是尊嚴還是平等?社會共識 vs. 個人權利,何者該擺在中心? 

7.    真相與現實──對薇瑞娜‧貝克及約格‧卡赫曼的審判

「真理是什麼」,凡是在刑事司法界工作的人都必須辛苦地學會這個答覆:一場訴訟的真相只是針對事實的一種理論。 

8.    把訴訟過程當成處罰──談檢察機關與媒體的關係

媒體的權力有多大?足以判定一人的罪行嗎?並沒有,但一旦檢察官向媒體透露某人涉嫌某案,媒體的報導和輿論就足以毀了那個人,就算他後來被判無罪也已無濟於事。 

9.    乾淨的人,乾淨的空氣──談吸菸者與非吸菸者

有些人總是自以為知道通往幸福之道,自認必須拯救世界。目標總是很大,也總是在改變,今天的目標是:乾淨的人生活在乾淨的空氣裡。如果沒有別的辦法,只好強迫大家獲得幸福。而若是這樣繼續下去,是不是讓人發胖的糖果也該被禁止? 

10. 被遺忘的橡膠靴──歐洲人權法院針對「保安式監禁」所做的判決

「會性侵小女孩的男人是無法治療的,解決方法只有一個:把他們關起來,永遠關起來。」為了安撫憤怒又害怕的民眾,這樣的法律一向頒布得很快,政治人物也明白如此能博得好評…… 

11. 犯下最可怕罪行之人的尊嚴──殺童犯葛夫根控告德國政府違反人權

當事情涉及一條無辜的生命,稍微不人道地對待一名罪犯又算什麼?為了問出男童下落,警方不當使用刑求,後來還成了英雄。然而這樣的手段,構成正義嗎? 

12. 捨棄的藝術──iPad何以會是閱讀的未來

iPad讓哈利波特式的閱讀成為可能,我們也可以輕鬆在iPad上閱讀報章雜誌。但我還是喜歡翻動書頁和書封的亞麻布面。書本立在書架上,當我經過時,我會想起這些書,想起我閱讀它們的時光。 

13. 徒留回憶──在耶穌會「聖布拉辛寄宿學校」的童年

所有的回憶都是神聖的,然而當得知童年時的神父犯下性侵案件時,回憶再也不會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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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推薦

推薦序  不務正業之必要  呂秋遠

律師在一般人的眼光裡,大概就是吸血鬼,談論的無非是官司勝負與金錢報酬。如果有律師開始寫小說、討論公共事務,多數人會認為這位律師不務正業,這就是在世俗中律師角色扮演極大的矛盾與衝突。要從事業務以外的行為,會被同業所批評,而只從事業務以內的行為,又會被民眾所詬病。

馮‧席拉赫則是把這樣的角色平衡得相當好。在前幾本的短篇小說中,他成功的將人性的黑暗面與矛盾點凸顯出來,說了許多的故事給讀者聽。他的這本散文集,則是集結了他對於司法、時論、批評等諸多短篇。然而在整本散文中,仍然有他濃厚的人性與價值觀於其中。讀者或許對於這些事件或是德國的司法體制不熟悉,但是從他的評論中,對於尊嚴的保障卻始終如一。

讀者不妨在閱讀本書時,如果對於事件本身沒有興趣,可以暫時忽略事件的表面,而是將作者沉澱後的思辯過程,做為自己在探討問題時的參考依據。這應該是本書對於關心公共事務與司法改革者,最好的一種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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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

人之尊嚴常被侵犯──恐怖主義何以將決定民主

諸位看了各家電視台稱為大選高潮的「總理候選人辯論」嗎?主持人拉柏一再質問社會民主黨候選人史坦布魯克,關於梅克爾總理對「美國國家安全局」竊聽一事處理不力,是否等同違背了就職誓言。她是否未能讓德國人民免於傷害?史坦布魯克的答覆始終模糊:「梅克爾女士必須履行她的就職誓言。」這個問題的確該問,因為它觸及了一個基本問題:政府本身的違法。政府以安全為名而犧牲了我們的自由。但是我們生活在一個民主國家,可以改變這件事。問題在於我們想不想改變。

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深夜,美國士兵射殺了恐怖分子賓拉登,射殺令由美國總統下達。賓拉登死亡的消息一公布,美國響起了歡呼聲,紐約市民開心到上街跳舞。歐巴馬總統自豪地宣稱:「正義獲得了伸張。」不久之後,德國總理梅克爾說:「對於能成功狙擊賓拉登,我感到十分高興。」為了讓我們不至於對梅克爾的「高興」有所納悶,同黨的國會議員考德加以解釋:總理當然是以符合基督教信仰的方式感到高興。他說:「身為基督徒,我認為世間有邪惡,而賓拉登是惡人。當世間之惡減少了,身為基督徒是可以感到高興。」

但事情也許並沒有這麼簡單。單單一個人或一個政府真的可以身兼原告、辯護律師及法官,來決定誰該活、誰該死嗎?有許多人試圖證明這樣做是對的,但是大多數研究國際法的人都加以駁斥。如果仔細觀之,我們違逆仇視的欲念需求,而制訂出的所有這些法律及國際法規定所彰顯的是另一件事,而這件事隱藏在這些法律及規定的背後,比這些法律及規定更為重要。

一八八四年七月五日,英國小型貨輪「木樨草號」遇上了暴風,漂流到大海上,在距離好望角大約一千六百里處傾覆沉沒。船上共有四人:船長、兩名強壯的水手和一名瘦弱的十七歲見習水手。他們幸運地搭上救生艇逃生。等到風平浪靜的時候,他們開始檢查小艇上的存糧。情況不妙:船上只有兩罐蘿蔔,他們因此多撐了三天。第四天他們捕獲一隻小海龜,又撐到了第十二天。船上沒有水,他們只能偶爾用外套接點雨水來喝。暴風雨過後的第十八天,他們已經七天沒吃東西、五天沒喝水,於是船長提議殺死他們當中一人,以拯救其他人。三天之後,船長想出了抽籤這個主意,輸的人就得被殺。但他們隨即想到他們三個都有家人,而見習的少年只是個孤兒,於是拋開了抽籤的主意,認為不如乾脆殺死那個少年。隔天早晨仍然看不見獲救的可能,船長就單刀直入地向少年開口。少年躺在小艇一角,口渴得快要發瘋,先前他喝了海水,身體虛脫,眼看再過幾個小時就會死亡。船長告訴他時候到了,一刀刺進他脖子。

接下來的幾天,三名船員吃少年的肉,喝少年的血。事發兩天後,一艘船經過,船上乘客發現了這艘小艇。三名生還者獲救,被送回英國。英國的每一家報紙都報導了這件事,歐洲的報紙也幾乎都加以報導,頭版上刊載了描繪這樁駭人事件的插圖,把所有的細節一一呈現在讀者眼前。輿論紛紛站在船員那一邊,認為他們情非得已,也吃盡了苦頭。儘管如此,檢調單位還是將他們逮捕,交由法院審判。其中一名水手願意擔任證人,因此沒有被起訴。這樁案子以「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斯案」在法律史上留名,杜德利和史蒂芬斯是那兩名船員的名字。那場審判只提出了一個問題:那些船員可以為了拯救自己而殺死那名見習水手嗎?用一條命換三條命,法庭必須判定這種算盤是否能被允許。

我推測在這樁案子上,法官若是宣判無罪,多數人會感到不太對勁。可是請各位不妨換個數目來想。假如靠著那個死去的少年而活下來的船員不是三個,而是三百個呢?假如那個數目是三萬乃至三十萬,情況會有所改變嗎?這果真是人數的問題嗎?這個問題並非純屬空想,而是非常實際:想像一下,一架飛機自科隆波恩機場起飛,一名男子闖進駕駛艙,殺死正副機師後,透過廣播宣稱這架加滿油的飛機將飛往柏林,並撞毀在波茨坦廣場上。德國聯邦國防軍派了四架攔截機升空,緊跟著那架被劫持的飛機飛行。德國總理從廣場旁的辦公室撤離。如果德國政府下令擊落那架飛機,就能拯救數千名無辜的民眾。這時政府拿到了乘客名單,機上共有一百六十四名旅客,包括前往柏林的商務人士、兩名孕婦、六名孩童和一隻狗。政府必須做出決定:相對於數千民眾,一百六十四名旅客算什麼呢?如果飛機將要墜毀,這些旅客反正也只剩下幾分鐘可活。換作是你,你會怎麼決定?

德國基本法的第一句為:「人之尊嚴不可侵犯。」此言當然並不為真,因為尊嚴經常受到侵犯。這句話的本意是指我們不應容許人的尊嚴受到侵犯。這一句之所以擺在德國憲法的開頭並非偶然,這是憲法裡最重要的一句話。基本法的第一條具有「永久保障」,意思是只要基本法還適用,這一條就不能更改。而政治人物也常掛在嘴邊的這份尊嚴究竟是什麼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說:尊嚴意味著絕對不允許將人變成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但「變成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又是什麼意思呢?

這個概念要回溯至康德。康德說:人能夠立下自己的道德規範並且據以行事,這一點把人類和所有其他生物區分開來。人認知世界,能夠反省自己,因此他是主體,而非像動物或石頭一樣只是客體。康德把理性的人類稱為「人格個體」,只有人格個體才有尊嚴可言。

叔本華批評康德沒有充分界定此一定義。而叔本華的批評並非全然沒有道理:康德沒有解釋為什麼一個對本身有自覺的生物就是「人格個體」,而所有其他生物都不是。我認為康德並不需要進一步加以說明。因為不管我們願不願意,德國的整體思想深受基督教影響,這與我們是否相信有上帝無關。此一宗教的新意並不在於創造出一個新的上帝,而在於毫不妥協地尊重他人。少了這份尊重,我們的哲學、藝術和文化就無從想像。而對他人的尊重就意味著把對方視為主體。因此,憲法也比康德更進一步:康德只把有理性的人視為人格個體,不包括孩童或是有心智障礙的人。但對憲法來說,只要是人就足夠了。身而為人,就是個主體,並且具有尊嚴。如果一個人的命運由旁人決定,而他本身不能影響這個決定,亦即如果不問他的意見而逕行決定,那麼他就成了客體。因此事情很清楚:國家永遠不能把一條命拿來和另一條命相衡量。因為人不是物品,沒有人能比另一個人更有價值。這一點在人數多時也同樣適用。

這只是大學教授和哲學家高高在上的概念嗎?只是憲法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決定所做出的要求?不,正好相反:各位只需想像一下,假設我們把一條命和另一條命拿來衡量,會發生什麼事:有三名病患生命垂危,一人少了一個腎,第二人的心臟隨時可能停止跳動,第三人失血過多即將死亡。另有一個健康、只患了小傷風的人坐在候診室裡看報。如果我們把人命拿來計算,那麼醫生就該取那個健康之人的器官和血液來救活另外三個人。正是所謂一命換三命。在這樣的世界裡,就醫看病說不定反而更危險。

儘管如此,「在真實生活中」,碰上劫持飛機的危急情況,我們仍舊會懷疑憲法所做的價值評估是否正確。如果碰到一個人正要引爆一枚炸彈,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殺死他,也不得不這麼做。凡是有理性的人都無法否認這一點。但我們絕不能為求自己活命而犧牲一個無辜的人,不能把生命拿來和生命相衡量,哪怕另一個生命「只是」一個奄奄一息的瘦弱少年,或「只是」一架飛機上的一百六十四名乘客。審理「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斯案」的法官說到了重點:「不論誘惑有多大,也不論(那些船員)所受的苦難有多大……生命的價值如何能加以比較?」接著他又說:「是該比較力氣、智力還是其他東西?……在本案中被挑中的是最虛弱、最年輕、最無力反抗的生命。殺死他要比殺死那些成年男子當中的一個來得正確嗎?答案必須是:『不。』」

各國政府早已開始質疑這些原則,用愈來愈複雜的方法試圖迴避此一彰顯人人價值相等的明確決定。這種例子比比皆是:歐巴馬總統在二○○九年上任之後不久即宣稱,美國將繼續反恐、反暴力,但會以「尊重吾人價值與理想」的方式進行。他說他將關閉囚禁戰犯的關塔那摩監獄,因此得到諾貝爾和平獎的殊榮。美國這個國家過去這一百年來如此輝煌,是全世界自由、公平與正派的保證,此時似乎終於重新記起自己的理想,那一刻令人歡欣。如今歐巴馬總統的這份聲明已過多年,卻仍然有不受法律保護之人在關塔那摩遭到監禁、侮辱和折磨。

這幾年在德國也有類似的舉措。在一九八五年的一篇文章裡,法律學家鈞特.雅克布斯首度把「敵人刑法」和「公民刑法」加以區分。他援引英國哲學家霍布斯的「契約理論」:脫離社會的人處於一種沒有法律的自然狀態,因此成為敵人,而打擊敵人乃屬必要。恐怖分子攻擊國家及憲法本身,因此失去公民權,成為不受法律保護之人。根據這個理論,如果這些人想要摧毀我們的社會,就可以對他們刑求或加以誅殺,也就是說,假使德國也有像關塔那摩監獄的機構,也屬合法。這並非只是抽象的討論,討論進行得十分激烈,的確有些持重人士傾向於贊成這種「敵人刑法」。在二○○一年的九一一事件之後,雅克布斯質疑,法治國家在面對公民所做的自我約束,在面對恐怖分子時,「根本不恰當」。

雅克布斯想根據「敵人刑法」來對抗恐怖分子和黑手黨,在馬格努斯.葛夫根一案上,則有人討論,是否應該允許警方用刑求來偵辦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尤其可能挽救另一條生命時。「為救人而刑求」這句話廣為流傳。葛夫根既不是恐怖分子也不是黑手黨,儘管如此,還是有許多人馬上同意剝奪他身而為人的尊嚴。就連「德國法官協會」當時的主席都認為刑求並非萬萬不可,也有一些大學教授同意他的看法。

各位也許會認為,在德國,至少那些來自市民階層的政治人物有足夠的理性,不至於因為恐怖分子帶來的危險而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情況卻正好相反:二○○七年,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和「社會民主黨」這三大政黨投票贊成儲存通訊信息備用,此舉能監視每一個國民。這條法律是在馬德里及倫敦遭到恐怖攻擊之後制訂,據說唯有如此才能贏得反恐的戰爭。後來「德國聯邦刑事局」發現,透過儲存通訊信息備用頂多只能提高千分之六的破獲率。也就是說,為了這麼一丁點好處,公民的基本權利輕易被損害。「美國國家安全局」透過監聽而能提高的破獲率也不太可能高到哪兒去。後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定這條法律違憲而加以廢除。而那些政治人物呢?他們沒有下台,沒有道歉,甚至不覺得慚愧。

支持「敵人刑法」的人、威脅要刑求犯人的警察、下達殺人令的歐巴馬總統、為了賓拉登被殺而表示高興的梅克爾總理—他們全都錯了。因為人權其實一如友誼,在黑暗、艱難的日子裡,尤其要經得起考驗,否則就毫無用處。我們的共識是絕不容許政府故意違反法律,這也是我們憲法的基礎,這份共識如今經常遭到違背:無人機在戰爭中殺死平民、恐怖分子被視為不受法律保護而遭到刑求、情治機關閱讀我們的電子郵件和簡訊,因為我們全都受到普遍的懷疑。雖然這一切都並非來自德國政府,而法律也不要求任何人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梅克爾總理當然無法解散關塔那摩監獄,也無法裁撤「美國國家安全局」,因此她並未違反她的就職誓言。然而單是這樣並不夠,政府的任務遠遠不止於此。如果政治人物不再竭盡所能保護憲法,如果他們成了外國政府侵權的共犯,如果他們有時甚至為了外國政府的侵權行為而感到高興,這就危害到我們自己。西方世界的自由與自我理解不會取決於高速公路收費、增稅或長照保險,而在於如何對待法律。

那位英國老法官以殺人罪將那兩名船員判處死刑,但建議加以赦免。六個月之後,女王釋放了他們。判決書上有幾句了不起的話,是我們在一百多年後的今天仍然應該奉行的:「我們往往不得不樹立我們自己也達不到的標準,訂定我們自己也無法遵行的規則……我們無須指出捨棄這些基本原則所意味的可怕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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