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請用悄悄話
公然侮辱&誹謗罪傻傻分不清楚

身為單身漂浪小法務的部落客巴毛,發現常常有人把公然侮辱跟誹謗罪搞混,以為可以辱罵公眾人物或私底下到處說人壞話不會怎樣,最後被告了還不知道為什麼,想哭都找不到調。

不要以為沒有指名道姓罵人就沒事

我的部落格靠罵前男友起家的,前男友剋星。別的我沒把握,說到爛男友我倒是很有自信,我前男友都在比爛的。只要是罵前男友的、罵店家的、罵老闆的、罵路人、罵同事的文章,點閱率超高,完全是一個洩憤系部落格。而且算命的說我三十二歲以前遇到的都是爛桃花,意思就是我大概還有兩年的扣打,可以繼續播罵前男友脫口秀。公開寫這種文章很危險,一個不小心弄不好就會被告,不過我至今沒有被告過,一方面是我前男友羞於承認自己做的那些雞歪爛事,一方面是我罵人罵出心得,完全遊走在法律邊緣是個走鋼索的女人。

成立公然侮辱有兩個前提:一個要公然,一個要知道你在罵誰。公然的意思就是要在公開大家都看得到、聽得到的情況下罵。網路討論區、線上遊戲、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不要以為沒有指名道姓就沒事,如果你描寫得太清楚,像是你想罵郭台銘,就在網路上說:「鴻海公司董事長王八蛋」,智商有超過七十的人都看得出來你在罵誰。

另外,雖然現在因為通訊保障監察法的修法,檢警要查網路IP受到很多限制,但也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就沒事,如果從別的跡證可以查出這個帳號是你在使用,還是會有可能成罪的。在網路上跟人筆戰,推文罵「白痴」「廢物」,只要依照推文的脈絡看得出來你在罵誰,公然侮辱也是成立的。所以如果你真的想公開罵人,請不要把可以辨認的特徵寫得太清楚,以我自己的例子,就是絕不提姓氏或工作、學歷這種容易被推測出是誰的線索,但他們做過的雞歪爛事就完全現場直播鉅細靡遺。我的心願就是寫到前男友看我文章自己知道我在婊他,幹到氣挫挫,但也只能咬自己指關節咬到噴血,恨在心裡口難開。

法律只處罰你在大街上(公然)罵人

不過法律只處罰你在大街上(公然)罵人,你在小巷(非公然)裡面開turbo譙到爆都沒人管。有次我坐到繞路的計程車,本來只要一百八十元的路程跳錶跳到兩百六十元,別人惜肉如金我惜金如肉,敢坑我的錢就納~命~來,當下在車裡就跟他大吵。本人吵架時就是一片髒話原聲帶,於是司機嗆我說:「小姐,我有錄音!!妳罵髒話我可以告妳!!」這話對我完全沒嚇阻力,一樣罵到他只收我一百八十元為止。因為我是在密閉的車子裡罵他,車上只有我跟他兩個人,他有錄音沒錄音都沒有影響,要拿去電台播放也是他家的事。

就像你在電話裡跟人吵架,盡管把他罵到趴在地上,把他三十六代罵三輪都沒關係,有人會說那我錄起來放給別人聽呢,拜託,那不叫公然侮辱,那叫自取其辱好嗎(翻白眼)!只要當初是在非公然的情境下,你燃燒生命去罵都無所謂。但有一點很重要,就是不要罵到一個太涮嘴變恐嚇,你可以罵他×你媽的老××,但千萬不要真的恐嚇對方說你要去×他老×,恐嚇可是沒有分公然不公然的蛤(叮嚀)!

部落格寫食記,「中肯」評論店家不算毀謗

除了罵前男友,我也會寫食記,通常吃到不好吃的店頂多就不寫,但要是遇到服務態度很差,或是寧願花錢請部落客寫廣告文,卻不願意改進餐點品質的店家,害我被精美的廣告文騙去吃難吃的食物,我就一定寫文婊他。每次寫這種文也會有人很擔心問我:「這樣不會被告嗎?」大家有這種疑慮,是因為之前有人寫食記罵牛肉麵店食物都很難吃,結果就被店家告誹謗還被判易科罰金。我查了一下,那個例子是因為停車問題跟店家起爭執,回去就在網路上罵老闆很霸道,說他店裡的東西都難吃死了還有蟑螂。法官認為他只吃過那家店的乾麵一次,卻到處說那家店東西都很難吃,純粹是報復行為,惡意損壞店家名譽,才會認定他成立誹謗。並不是批評店家就會成立誹謗,不然我早就被告到脫褲了好嗎。

只要評論的內容中肯客觀,不要加上情緒性的字眼,譬如寫牛排很老OK,但不要寫「靠杯啊牛排難吃得跟屎一樣,是要餵豬嗎?」簡單的說,就是不要涉及人身攻擊或太過主觀的發言,單純分享用餐經驗都不會有什麼問題。餐廳食物好不好吃本來就是可受公評之事,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拜託我們又不是住北韓,罵政府都不會有事了,說餐廳食物不好吃卻被關是什麼道理。

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只有「存證的作用」

有網友跟我說他在部落格說某家餐廳菜太鹹不合口味,馬上就接到店家警告叫他撤文,不然要寄存證信函給他,他很緊張的問我怎麼辦。很多人收到存證信函就很緊張,其實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只有「存證的作用」,就是以後慢不哩走到訴訟程序,可以拿出來跟法官說,欸你看我有寄過這個給他,就這樣而已。所以如果你今天做人躺蛋蛋坦蕩蕩沒有違法、沒有欠債,存證信函對你來說充其量就只是一封比較貴的信而已。

就像我今天寫存證信函給鵰哥說,欸你明天把你家房子過戶給我不然我要告你,會怎樣嗎?根本不會怎樣,就只是我花很多錢寄信給鵰哥,然後他看完拿去丟而已啊。很多店家被批評了以後惱羞成怒,拿存證信函恐嚇人,有那麼多錢寄存證信函怎不花錢請個好一點的廚師,或是改善一下用餐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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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不被告成功?

很多人希望知道怎樣才不會被告,但法院真的是什麼都有、什麼都告、什麼都不奇怪北俗奇摩拍賣,只要一有人告發告訴,檢察官就得受理。有女生打砲都不戴套去墮胎告前男友傷害,有自己外遇被小三甩了去告小三妨礙家庭,不信你去google「竟告」兩個字,就會跑出一堆光怪陸離的案件會不會被告。只能燒香拜佛不要遇到笑ㄟ,我們能掌握的只有做到怎樣不被告成功,以下就為大家拆解一下本文兩個法條的要件。

•公開辱罵讓對方覺得很受傷,公然侮辱就成立

從法條很明顯可以看到要成立公然侮辱,首要條件是公然,就是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辱罵對方,使對方覺得受辱就成立。而且只要你侮辱到對方,造成他內心受創名譽損傷,不論是不是事實,例如你罵別人醜得要死,就算他真的超醜也是公然侮辱,跟這個人可不可受公評無關,所以如果你今天跑去行政院長面前罵他大白痴,雖然他是公眾人物,可能也真的是個大白痴(欸,可能啦,我說可能,公堂上假設一下不犯法吧),法律上他是可以告你的,頂多就是一個行政首長告一個老百姓顯得沒氣度而已。

•惡意栽贓,導致名譽受損就是毀謗

至於誹謗,簡單來說就是惡意栽贓,導致對方名譽受損。誹謗沒有公不公然的問題,只要你有意圖傳播於眾就成立。就像鵰哥整天跟人說我欠他六千萬不還,就是一種誹謗的行為,只是我人好心善沒有告他而已。很多人誤以為只要自己講的內容是真實的就不會構成誹謗,其實這只限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譬如舉發立委貪污,只要是真的就不構成誹謗,但若你到處散布前男友是快槍俠還愛劈腿,除非你前男友是名人,否則即使是真的誹謗也成立。

之前在新聞看到一個案例,A在網路上說B以前是酒店妹,B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決結果寫說,雖然B以前真的做過酒店,但因為B不是公眾人物,純屬私德問題,所以A還是成立誹謗罪,簡單來說,就是B雖然勝訴了,可是也變成法院認證的酒店妹了哪(汗)。

•即使是「我三舅公的二叔公的阿姨跟我說的」也無法規避責任

另外,誹謗跟公然侮辱一樣,只要可以辨識你在說誰即可,網路上的文章常常會爆料說,我做夢夢到的,或是什麼我三舅公的二叔公的阿姨跟我說,這些伎倆都是沒用的,不要白費力氣了蛤。其實不想被告,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罵人,每天在家裡看靜思語修身養性,普渡眾生。真的拎美條就私下打電話、傳簡訊或寫mail罵他,或是每種方法都用,陸海空包抄他,罵到你心曠神怡脾胃開。其實我覺得私下直接開罵這種殺傷力才大,有人來我部落格公開留言罵我,我都可以雲淡風輕的酸回去,還可以博得一個EQ高的美名,可是那種留悄悄話的,我想嗆回去又沒人看得到,只能自己氣到咬手指咬到噴血才真是魂旦啊!!(不會這樣寫了以後大家都留悄悄話罵我吧!)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I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文出自巴毛《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
.常常很想問:「這樣需要寄存證信函嗎?」「我需要請律師告上法庭嗎?」
.遇到糾紛時,覺得沒必要把事情鬧大,又不甘平白遭受委屈或不公平待遇。
.遇到有理說不清的人或黑心騙局,法條有看沒有懂,民法、刑法分不清!
.原本沒惡意也不知情,卻一個不小心誤觸法律,遭受無妄之災!
. 莫名收到存證信函或法院的支付命令時,不用痞痞ㄘㄨㄚˋ……
這些時候,你需要的不是貴人或好運,而是一盞「法律光明燈」!
律師費貴桑桑,巴毛為你免費開示似是而非的法律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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