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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00100123

女人一生必備的幸福法律書

出版日 2005-07-29
定價 $250
優惠價 79折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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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女性法律」是女人一輩子一定要認識的朋友,有她為伴,不僅能供妳諮詢,幫妳維護權益,更能保護妳幸福過一生。

‧全書將女人一生中最容易碰上的法律問題套在一個虛擬的人物--小君身上來貫穿,不論是與消費、醫療、婚姻、收養、債務、遺產……等相關的法律問題,都由律師直接指點迷津,讓現代女性都能具備保護自己、免於觸法、更免於被傷害的危機中。


女人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未成年人未經爸媽同意簽了一張三萬元的訂單,可以反悔嗎? 
.遭同事性騷擾,公司是否有出面處理的義務與責任?
.購買的高價保養品,竟然塗抹後使皮膚紅腫,可以要求退費嗎?
.分手後,男友惡意散佈雙方親密時的照片,該怎麼辦?
.結婚後,要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該如何辦理?
.婚宴後兩人就吵架了,連洞房都沒進,更沒辦理結婚登記,這樣算結婚了嗎?
.為了照顧幼兒,離開職場當全職媽媽,但用錢卻不像以前自由怎麼辦?
.先生可以不經太太同意認領外遇生下的子女嗎?
.父親的遺囑中,僅將財產留給兒子,身為女兒的難道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嗎?
……


作者介紹
尤美女律師
推動台灣女性法律立法先鋒大將。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後轉型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全方位提升婦女地位,促進兩性平等。曾與與李元貞等人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並擔任法律顧問,撰寫婦女法律專欄,宣導婦女法律知識,提升婦女法律地位。從事婦女新知所推動之多項社會活動。

黃顯凱律師
承辦案件仍多為婚姻、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夫妻財產制等家事案件,及因夫妻關係所衍生之財產、債務糾紛及刑事傷害、通姦案件,並有處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案件的豐富經驗。在陪伴當事人度過生命難關的過程中產生些許成就感,從別人的故事中體驗人生,也確定自己以從事與婦女相關法律領域的律師為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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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商品編號:00100123
ISBN:9576799759
頁數:304,中西翻:1,開本:1,裝訂:1,isbn:957679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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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

案例劇場6.(小單元)


網路聊天室裡,居然直接討論到夜度資多少錢,這樣是否已經犯法?
—網路援交

工作漸漸上軌道的小君,最近迷上了網路,原本上網只是為了找資料、收發電子郵件,但網路世界實在太豐富了,令人留連忘返。拍賣網站和交友網站是小君最常瀏覽的網站,小君也會上網看新聞或是其他相關資訊,有時也跟著在討論板上留言,交流資訊,下班後虛擬的網路世界看來比上班時的真實世界更多采多姿。

小君並不常在網路上和人聊天,尤其是陌生人,但是在網路上表明女性身分還真是非常好用,尤其越是女性化的暱稱,別人越是感興趣,總是頻頻要求交談,還要求傳送照片或見面。剛開始小君覺得好玩,有時會出去和網友見見面、聊聊天,但慢慢發現聊得來的朋友畢竟不多,而有人總是頻頻暗示想發生一夜情,讓小君不勝其擾。於是小君將這些黑名單封鎖,視為拒絕往來戶,但有時不免懷疑會不會都是同樣的人,只是更換不同的暱稱上網罷了。

有一次小君在網路聊天室中和幾位朋友正聊得愉快,一名剛進入聊天室的網友,表示最近諸事不順,心情惡劣,其他人連忙想辦法安慰他,沒想到該名網友下一句話竟是挑逗性的表示,能夠安慰他的唯一方法就是上床,還打出「夜度資三千元,不限次數」的條件。網友們都覺得受騙,紛紛走避,有些人則在旁看好戲,誰知一名網友不但一口答應,還說要將夜度資價格提高到五千元才接受,小君看到這裡不禁咋舌,不知道網友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犯法?
法律解析

Q1.網友在網路聊天室內打出「夜渡資三千元,不限次數」的訊息,是否違法?

    因為網路聊天室,上網的人通常都可以進入,在聊天室傳遞性交易的訊息,很容易被上網的兒童或青少年看到,身心受到不良影響,所以依照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引1.)的規定,均需處罰,不管刊登或散布的對象,是不是針對兒童或青少年,也不管刊登之後是不是真的發生性交易,都構成了犯罪。而且刑責不輕,最重可以處五年有期徒刑。

小君的網友在聊天室中打出「夜度資三千元,不限次數」的訊息,並非用「一對一」或是「悄悄話」的方式傳送,聊天室內所有的網友都看得到,而回覆的網友,還說要將「夜度資」的價格提高到五千元,不論他們所要傳遞的對象是否針對成人,或實際看到的人年齡層為何,也不管事後有無發生性行為,都已經觸法,不得不小心。而且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主管機關還會公告姓名、照片及判決意旨,後果非常嚴重,網友們不可不慎!

Q2.如果小君的網友真的進行性交易,違反何種法律?

小君的網友如果發生性交易,被警察發現,收取金錢的網友會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我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出現了「罰娼不罰嫖」的現象,也就是規定性行為收取費用的一方要受罰(引3.),可以處三天以下的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但是支付金錢的嫖客,卻沒有規定要處罰。

如果性交易是違法的行為,應該雙方都要受罰,但是我國的法律卻出現了不同的價值判斷。

法條引用
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四條: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前項之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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