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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

我家不是你家

房東擅闖房客住處,直接請他出去別客氣

因為房東在經濟上是相對強勢的一方,所以在法律上也是偏向保護房客,不要被房東一嚇唬就急著搬走或忍氣吞聲,人在屋簷下是可以不低頭的! 

好房東+好環境,難上加難! 

我時常懷疑我媽生我的時候忘記生賭運給我,我從小大到逢賭必輸,喝汽水永遠只抽到銘謝惠顧,選擇題二選一,一定選到錯的那個,叉路二選一的下場一定迷路,第一次去香港賭賽馬,香港的朋友都說第一次跑馬一定贏,我押哪匹馬他們統統跟著買,結果全部輸到脫褲。但手氣這麼背的我,抽學校宿舍卻年年抽中,導致我以抽不到宿舍為理由,自己在外租房子過小單身平民的心願年年夢碎。雖然學校宿舍又小又爛又髒又擠,六個人住一間夏天沒有冷氣、冬天沒有熱水、洗澡要排隊也不能帶男生回來。我有天看連續劇,看到劇裡的醫學院學生住的宿舍也很破爛,還自我安慰說,哈哈原來別的學校的宿舍也沒好到哪去,後來看新聞才發現,這部戲就是借我們學校宿舍拍的啊,這種感覺就跟遠遠看到一個胖子,走近發現是一面鏡子一樣魂旦! 

但自從聽過我同學租屋的悲慘遭遇以後,我有時候也會覺得住宿舍滿不錯的,畢竟不要闖什麼太糟的事情或惹到室友,就不容易被踢出宿舍,可以安穩的在宿舍睡到上課前十分鐘再衝去教室。 

我覺得大學附近的房東特別愛拿翹,因為只要學校沒倒的一天,他的房子就不怕沒人租。尤其我的母校地理位置更是前不著村後不著店,除了看圓仔方便到哪裡都很遠,只要在學校附近沒租到房子,過了橋就要走好遠。宿舍數量又不夠,房東根本不怕房子租不出去,反正你不住還有一堆抽不到宿舍的人會住。好房東壞環境好環境壞房東,排列組合,在家靠父母出外靠運氣,要排到好房東好環境,大概跟吃角子老虎要拉到777一樣難。我覺得最煩的就是這些房東即使房子租出去了,還是覺得那是他的房子,動不動就會進來打掃關心。 

房東就是房東,就算住在一起四十年也不會變成室友 

我有同學四個人合租了一層樓,一開始房東會買水果跟消夜來給他們,下課回去就會發現冰箱有切好的水果阿捏,他們還覺得好好喔,外出念書還有人像媽媽這樣照顧他們。日子久了才發現不妙,這房東根本是管家婆。美劇破產女孩裡面有一段是餐廳老闆對廚師很不滿,就假裝有客戶意見調查表抱怨廚師有狐臭,廚師說放你媽個烏拉屁,最好我在廚房客人聞得到我的狐臭!! 這個房東就是這樣!有時候房客冷氣忘記關,一打開房門發現房東坐在客廳泡好茶(用我同學買的茶葉)要跟你聊,說是「鄰居打來說你們外出冷氣忘記關」或是「鄰居說聽到你們房子裡面有貓叫」,所以我來看看。我同學是住到守望相助示範社區了嗎?鄰居還會時不時去關心你冷氣室外機有沒有在轉,關心你家寵物是不是餓到叫!!根本就是房東三不五時自己拿鑰匙跑進來檢查東檢查西,還會每間房進去幫你關燈拔插頭。大家也知道女生房間東西總是很多,有時候乃口放桌上乃莎掛椅背是常有的事情,被房東這樣一搞大家都很緊張,什麼私密的東西都藏好好,免得像《慾望城市》裡面的米蘭達一樣,按摩棒被管家換成聖母像,真的十分不自在啊!

還有更糟的情況是跟房東分租雅房。房東是個老阿婆,看房子的時候跟我同學說,她只是想找個伴一起住,不會干涉我同學生活,就像室友一樣。但房東就是房東,就算住在一起四十年也不會變成室友,就像婆媳一起生活四十年,媳婦也不會變成女兒一樣。租個房子從此展開小媳婦人生,我同學帶朋友回來是吵鬧,房東開老人會是熱鬧;我同學晚上熬夜開燈念書是浪費電,房東電視《世間情》播整天,音量開到環保局要來開單的程度是因為她重聽;我同學早上吸塵擾人清夢,房東半夜兩點洗衣服洗衣機董茲董茲是利用時間…… 

住在那一學期就此養成逆來順受的好媳婦性格,以後婆婆是陳莎莉類型的也不害怕。租約快到期前,房東還隨便帶人來看房子,也不跟他們說一聲,直接開門進來。我同學跟她抱怨這樣很沒隱私,結果房東還說,不趁現在帶人來看,等你們搬出去我房子就空著啦,這損失你要負責嗎?整個就是壞婆婆嘴臉啊~(我到底有多討厭婆婆)(明明就還嫁不出去啊!) 

租約未滿,不能要求房客立即搬家 

另外一種是租約還沒到期,房東就說他要把房子賣掉,叫你家當收收趕快搬家。可是這種事情要是發生在學期中,根本不會有空房出租,結果房東就三天兩頭來問候,搞得我同學又要忙期中考又要搬家,簡直生無可戀死有何憾! 

聽了這麼多恐怖的租屋經驗,還不包括有鬧鬼的,真的很慶幸我都有抽到宿舍。而且很欠打的是,其實我家住台北,只是那時候家附近沒捷運,到學校要坐公車轉捷運再坐公車,一趟要兩個小時早上八點的課五點半要起床,所以才去抽宿舍,其實若沒抽到又租不到好房子的話,我回家住就好了啊哈哈哈。之前認識一個大陸人,他對我這種行為非常不齒,說我應該把宿舍讓給那些從家裡到學校通勤時間需要三天三夜的人,拜託全台灣沒這種地方好嗎!從曾母暗沙來也不用這麼久好嗎! 

巴毛姐接的法律教室

房子所有權屬於房東,使用收益權屬於房客 

房屋租賃的糾紛真的很多,因為房東覺得房子在我名下,所有權是我的,當然我想怎樣就怎樣啊!但其實根據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使用收益使用收益,給我用螢光筆畫起來!!房子租給房客之後,所有權當然還是房東的沒錯,但使用收益權就是房客的了。只要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如果房東沒事闖入房客家,房客是可以請他出去的。依照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通常就是對方沒經過你的同意就跑到你家,請記住一個觀念,房東把房子租給你,你住在這就是你家。要是房東在那雞雞歪歪說這房子是我的耶!你知不知道我可以不租你啊(壞員外嘴臉),千萬不要因此退卻了,別忘了你們是有簽契約的啊!所以現在那邊那個大聲嚷嚷的是要毀約就是了是不是嗄?下次房東要進你房間,你不用站在門口跟他說Over my dead body,直接拒絕他,他如果硬闖就報警 。有人會怕跟房東撕破臉,可能我個性比較拍到頂,我覺得撕破就撕破啊,反正這種不尊重房客的房東我也不會跟他續約了啊,之後應該也老死不相往來,我只求租約期間安穩有隱私哪!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子要賣也不能要你立刻搬走 

還有,不要傻傻以為房東跟你說,他房子要賣了就是要你搬走,民法有一條著名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意思就是,只要在租賃關係存在期間,房東把房子賣掉了,新的屋主仍然要承受原本跟房客之間的租賃契約直到租期結束。不管是舊房東還是新房東都不能趕你走,不然他就要負違約責任。我聽過房東只是通知房客說房子要賣了,房客腦補程式啟動以為房東叫他搬家,都找好新房子簽好約了才發現沒這回事,這時候如果房客還是要搬走的話,違約的就變成他了喔,千萬愛注意! 


罵人請用悄悄話

公然侮辱&誹謗罪傻傻分不清楚

我發現常常有人把公然侮辱跟誹謗罪搞混,以為可以辱罵公眾人物或私底下到處說人壞話不會怎樣,最後被告了還不知道為什麼,想哭都找不到調。 

不要以為沒有指名道姓罵人就沒事 

我的部落格靠罵前男友起家的,前男友剋星。別的我沒把握,說到爛男友我倒是很有自信,我前男友都在比爛的。只要是罵前男友的、罵店家的、罵老闆的、罵路人、罵同事的文章,點閱率超高,完全是一個洩憤系部落格。而且算命的說我三十二歲以前遇到的都是爛桃花,意思就是我大概還有兩年的扣打,可以繼續播罵前男友脫口秀。公開寫這種文章很危險,一個不小心弄不好就會被告,不過我至今沒有被告過,一方面是我前男友羞於承認自己做的那些雞歪爛事,一方面是我罵人罵出心得,完全遊走在法律邊緣是個走鋼索的女人。 

成立公然侮辱有兩個前提:一個要公然,一個要知道你在罵誰。公然的意思就是要在公開大家都看得到、聽得到的情況下罵。網路討論區、線上遊戲、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不要以為沒有指名道姓就沒事,如果你描寫得太清楚,像是你想罵郭台銘,就在網路上說:「鴻海公司董事長王八蛋」,智商有超過七十的人都看得出來你在罵誰。 

另外,雖然現在因為通訊保障監察法的修法,檢警要查網路IP受到很多限制,但也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就沒事,如果從別的跡證可以查出這個帳號是你在使用,還是會有可能成罪的。在網路上跟人筆戰,推文罵「白痴」「廢物」,只要依照推文的脈絡看得出來你在罵誰,公然侮辱也是成立的。所以如果你真的想公開罵人,請不要把可以辨認的特徵寫得太清楚,以我自己的例子,就是絕不提姓氏或工作、學歷這種容易被推測出是誰的線索,但他們做過的雞歪爛事就完全現場直播鉅細靡遺。我的心願就是寫到前男友看我文章自己知道我在婊他,幹到氣挫挫,但也只能咬自己指關節咬到噴血,恨在心裡口難開。 

法律只處罰你在大街上(公然)罵人 

不過法律只處罰你在大街上(公然)罵人,你在小巷(非公然)裡面開turbo譙到爆都沒人管。有次我坐到繞路的計程車,本來只要一百八十元的路程跳錶跳到兩百六十元,別人惜肉如金我惜金如肉,敢坑我的錢就納~命~來,當下在車裡就跟他大吵。本人吵架時就是一片髒話原聲帶,於是司機嗆我說:「小姐,我有錄音!!妳罵髒話我可以告妳!!」這話對我完全沒嚇阻力,一樣罵到他只收我一百八十元為止。因為我是在密閉的車子裡罵他,車上只有我跟他兩個人,他有錄音沒錄音都沒有影響,要拿去電台播放也是他家的事。就像你在電話裡跟人吵架,盡管把他罵到趴在地上,把他三十六代罵三輪都沒關係,有人會說那我錄起來放給別人聽呢,拜託,那不叫公然侮辱,那叫自取其辱好嗎(翻白眼)!只要當初是在非公然的情境下,你燃燒生命去罵都無所謂。但有一點很重要,就是不要罵到一個太涮嘴變恐嚇,你可以罵他×你媽的老××,但千萬不要真的恐嚇對方說你要去×他老×,恐嚇可是沒有分公然不公然的蛤(叮嚀)! 

部落格寫食記,「中肯」評論店家不算毀謗 

除了罵前男友,我也會寫食記,通常吃到不好吃的店頂多就不寫,但要是遇到服務態度很差,或是寧願花錢請部落客寫廣告文,卻不願意改進餐點品質的店家,害我被精美的廣告文騙去吃難吃的食物,我就一定寫文婊他。每次寫這種文也會有人很擔心問我:「這樣不會被告嗎?」大家有這種疑慮,是因為之前有人寫食記罵牛肉麵店食物都很難吃,結果就被店家告誹謗還被判易科罰金。我查了一下,那個例子是因為停車問題跟店家起爭執,回去就在網路上罵老闆很霸道,說他店裡的東西都難吃死了還有蟑螂。法官認為他只吃過那家店的乾麵一次,卻到處說那家店東西都很難吃,純粹是報復行為,惡意損壞店家名譽,才會認定他成立誹謗。並不是批評店家就會成立誹謗,不然我早就被告到脫褲了好嗎。 

只要評論的內容中肯客觀,不要加上情緒性的字眼,譬如寫牛排很老OK,但不要寫「靠杯啊牛排難吃得跟屎一樣,是要餵豬嗎?」簡單的說,就是不要涉及人身攻擊或太過主觀的發言,單純分享用餐經驗都不會有什麼問題。餐廳食物好不好吃本來就是可受公評之事,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拜託我們又不是住北韓,罵政府都不會有事了,說餐廳食物不好吃卻被關是什麼道理。 

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只有「存證的作用」 

有網友跟我說他在部落格說某家餐廳菜太鹹不合口味,馬上就接到店家警告叫他撤文,不然要寄存證信函給他,他很緊張的問我怎麼辦。很多人收到存證信函就很緊張,其實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只有「存證的作用」,就是以後慢不哩走到訴訟程序,可以拿出來跟法官說,欸你看我有寄過這個給他,就這樣而已。所以如果你今天做人躺蛋蛋坦蕩蕩沒有違法、沒有欠債,存證信函對你來說充其量就只是一封比較貴的信而已。 

就像我今天寫存證信函給鵰哥說,欸你明天把你家房子過戶給我不然我要告你,會怎樣嗎?根本不會怎樣,就只是我花很多錢寄信給鵰哥,然後他看完拿去丟而已啊。很多店家被批評了以後惱羞成怒,拿存證信函恐嚇人,有那麼多錢寄存證信函怎不花錢請個好一點的廚師,或是改善一下用餐環境呢? 

◆巴毛姐接的法律教室

怎樣不被告成功?

很多人希望知道怎樣才不會被告,但法院真的是什麼都有、什麼都告、什麼都不奇怪北俗奇摩拍賣,只要一有人告發告訴,檢察官就得受理。有女生打砲都不戴套去墮胎告前男友傷害,有自己外遇被小三甩了去告小三妨礙家庭,不信你去google「竟告」兩個字,就會跑出一堆光怪陸離的案件會不會被告。只能燒香拜佛不要遇到笑ㄟ,我們能掌握的只有做到怎樣不被告成功,以下就為大家拆解一下本文兩個法條的要件。 

•公開辱罵讓對方覺得很受傷,公然侮辱就成立 

從法條很明顯可以看到要成立公然侮辱,首要條件是公然,就是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辱罵對方,使對方覺得受辱就成立。而且只要你侮辱到對方,造成他內心受創名譽損傷,不論是不是事實,例如你罵別人醜得要死,就算他真的超醜也是公然侮辱,跟這個人可不可受公評無關,所以如果你今天跑去行政院長面前罵他大白痴,雖然他是公眾人物,可能也真的是個大白痴(欸,可能啦,我說可能,公堂上假設一下不犯法吧),法律上他是可以告你的,頂多就是一個行政首長告一個老百姓顯得沒氣度而已。 

•惡意栽贓,導致名譽受損就是毀謗 

至於誹謗,簡單來說就是惡意栽贓,導致對方名譽受損。誹謗沒有公不公然的問題,只要你有意圖傳播於眾就成立。就像鵰哥整天跟人說我欠他六千萬不還,就是一種誹謗的行為,只是我人好心善沒有告他而已。很多人誤以為只要自己講的內容是真實的就不會構成誹謗,其實這只限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譬如舉發立委貪污,只要是真的就不構成誹謗,但若你到處散布前男友是快槍俠還愛劈腿,除非你前男友是名人,否則即使是真的誹謗也成立。

之前在新聞看到一個案例,A在網路上說B以前是酒店妹,B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決結果寫說,雖然B以前真的做過酒店,但因為B不是公眾人物,純屬私德問題,所以A還是成立誹謗罪,簡單來說,就是B雖然勝訴了,可是也變成法院認證的酒店妹了哪(汗)。 

•即使是「我三舅公的二叔公的阿姨跟我說的」也無法規避責任 

另外,誹謗跟公然侮辱一樣,只要可以辨識你在說誰即可,網路上的文章常常會爆料說,我做夢夢到的,或是什麼我三舅公的二叔公的阿姨跟我說,這些伎倆都是沒用的,不要白費力氣了蛤。 

其實不想被告,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罵人,每天在家裡看靜思語修身養性,普渡眾生。真的拎美條就私下打電話、傳簡訊或寫mail罵他,或是每種方法都用,陸海空包抄他,罵到你心曠神怡脾胃開。其實我覺得私下直接開罵這種殺傷力才大,有人來我部落格公開留言罵我,我都可以雲淡風輕的酸回去,還可以博得一個EQ高的美名,可是那種留悄悄話的,我想嗆回去又沒人看得到,只能自己氣到咬手指咬到噴血才真是魂旦啊!!(不會這樣寫了以後大家都留悄悄話罵我吧!)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I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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