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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人法庭

男朋友偷拿我的印章及身分證去申辦現金卡,之後男友用爆好幾張卡。我要負責替他還卡債嗎?

男友說這些卡都是為了帶我去吃喝玩樂和買禮物才刷爆的,所以我要負責。真的嗎?


這個問題要分幾種情形來看:

首先,他偷拿妳的印章及身分證去申辦現金卡,這個行為就是「偽造文書罪」,他必須要負起刑責。

其次,男朋友借錢購物的行為,如果是在妳不知情的狀況下所為的,妳並不需要為他個人的犯罪行為負責,縱使都是為了帶妳去吃喝玩樂和買禮物,但是因為妳根本不知道他辦卡,當然也就不需要替他還卡債。

不過,如果妳在發現他冒用妳的名義去申辦現金卡後,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阻止男朋友繼續使用這些現金卡,那麼,在妳知情以後,男朋友借錢的行為,基本上可以被認為是得到妳的同意,妳就要負起授權人的責任,也就是說,這樣一來妳就必須負責清償這些卡債。

跟男友約會時,他一直要求跟我發生性關係,我雖然一直表明不願意,但也沒掙扎,最後還是讓他得逞。難道我對性沒有決定權嗎?我可以告他嗎?

男友說我根本就是自願的,這不算性侵害,真的嗎?

每個人對性都有自主的決定權,性侵害就是對「性自主決定權」的侵犯,跟貞操或風化無關,傳統觀念把性侵害案件當成是妨害風化的問題,是非常錯誤的。所以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間有重大的變革,把強制性交等性侵害犯罪行為,從「妨害風化罪」中抽離,另立「妨害性自主罪」。也就是說,只要妳不願意,對方仍然不管三七二十一、不顧妳的意願要發生性行為,他就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妳有一直表明不願意與男友發生性行為,雖然沒有掙扎,法律上較易被認定為半推半就,但他就是「違反妳的意願」,這就觸犯了「妨害性自主罪」,妳當然可以告他。換句話說,如果雙方都是成年人,而且在你情我願下發生性行為,就不違反性自主決定權,就不構成性侵害。但是,是否真的是雙方同意,不是只憑單方說詞的,因為在很多性侵害案件中,被告的一方,常常會用「這是你情我願」的說詞,來企圖脫罪,妳不要輕易放棄,因為這種說法須經過調查證據的程序才能認定,所以,妳和警方的完整蒐證是很重要的事。

我和男友相戀多年,感情穩定,想不到我的好友竟橫刀奪愛,介入我與男友間的感情,而男友竟也表示對她無法割捨,就建議我與好友二女共侍一夫,將來結婚以後,我是大老婆,她是小老婆,請問這樣的約定可以嗎?

為了表示公平,我們輪流辦婚禮,都不去辦登記,總該沒問題吧?


你們自己約定了婚姻三人行,違反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以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違反了「公序良俗」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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