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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與善念:9個經典案例 看企業化危機為轉機

「事實是這樣的……」——速食店點餐衝突事件

到底為何「傷人」?

有一天下午5:15,一位婦人走進了一家著名的漢堡速食店,迅速地點餐。女服務生禮貌地請她稍等5分鐘之後,便往後台走去,製作餐點。婦人等了許久,未見那位女服務生回到櫃台。好不容易走來另一位看來是高中生的男服務生。婦人立即上前,向男服務生詢問她的餐點狀況,只見他沒有回應,自顧自地在櫃台收銀機隨手按了幾下,即準備離去。此舉引起婦人不滿,「你啞巴啊!」婦人忍不住脫口大罵。話語脫口之後,只見那位男生轉頭,並順手拿起桌上壓克力製的「closed」(本窗口不開放服務)告示牌,往婦人頭上砸去,鮮血瞬間滴下,令目睹現場的其他客人驚訝不已!

事後速食店立即同意賠償,但忍無可忍的婦人仍向法院對男服務生提出了傷害告訴。

法律與策略

速食店的店長隨即求助於顧問律師,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這一件稀鬆平常的小案件,卻引起陳玲玉律師的注意。因為被告是一位就讀高中的工讀生,讓他面對刑案的訴訟,實在於心不忍。陳律師當然也認為,「傷人」就是不對,但她很想了解:「為何出手傷人?」尤其,「這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傷害案能否在法庭之外圓滿解決?」經過詢問店長,並且訪談了男服務生,陳律師才恍然大悟。原來,工讀生是位語言障礙者,但聽力正常。這也難怪當他聽到婦人口中說出「啞巴」兩個字時,頓感刺耳與難耐,情緒一時失控,也就動手砸傷了婦人。

陳律師轉而詢問店長,為何聘雇言語困難者當服務生?店長理直氣壯地反問:「陳律師,妳不是說過,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店主必須雇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人士嗎?」雖然法律是這麼規定,但陳律師仍無法理解:「明知男服務生沒有言語能力,何以指派他在前台服務客人?」

店長說明,事實是這樣的:公司其實是安排男服務生在內場作業。當天他是依據公司員工福利制度,前往前台的收銀機為他自己當晚食用的餐點結帳,才短暫停留於櫃台,而且當時櫃台前方明明擺放著「closed」的告示牌,告知顧客該櫃台暫不提供服務。

陳律師進一步詢問,為何女服務生於點餐之後,讓那位婦人苦苦久等,卻未出面?店長調出了事發當時的錄影帶。這才發現,婦人點餐完成的時間為5:22,砸傷事件發生在5:25,前後僅過了3分鐘。店方並未遲延。

在釐清速食店發生衝突的前因後果之後,陳律師轉而詢問婦人:「為何等不到女服務生所講的5分鐘,就責怪他人?」婦人不好意思地解釋:「我的女兒即將放學回家,我必須趕回家為女兒開門,所以心急如焚,覺得等待很久。」

◆善念與省思

當我們聽完整個故事,就可發現,不論是店長對人事的安排、離開櫃台去內場準備餐點的女服務生、站在櫃台為自己的餐點結帳而難以啟口的男服務生、一心懸念女兒而著急萬分的母親,每個人都情有可原。

經過陳律師一一向各方人士分別說明了其他人的苦衷及言行原委之後,大家都放下了己身的成見與堅持,在將心比心、為人設想之後,也就心寬地接受了別人的難處與立場。這個案件的結局是,婦人撤回了對男服務生的告訴,平息了一場原本可能訴纏訟經年的傷害訴訟。

一個真實的小故事,讓陳律師有更深的人生體悟。她在台大的課堂上和同學們分享她的省思:「切勿僅以自己片面聽到的、看到的、了解的,去批判他人,甚至責難他人。」

沒有絕境,只怕絕望:台積電告贏研發主管投靠三星事件

台灣產業的榮耀

2012年1月15日媒體報導了一則新聞,「台灣登上全球最大晶圓產能供應國」。沉穩踏實二十幾年,台積電的晶圓產能終於首度超越日本及韓國,躍升全球最大。土生土長的台積電在1987年草創時只有50名員工,在董事長張忠謀的卓越帶領下,台積電屢屢大膽創新,如今已是全球晶圓界的龍頭。以台灣一年的總預算約2兆台幣計算,台積電2013年的營收600億,即占了3%。稱台積電是台灣的驕傲,絕非溢美之詞。

研發大將的離職

1992年7月,台積電尚未在世界舞台站穩之前,擁有美國柏克萊大學電子工程博士學位的Dr. L便已加入台積電的研發部門,並在其後的17年間,逐步躍升為研發第一處的高階處長,躋身台積電前十名的研發大將。就在Dr. L自認其前途一片大好,可望扶搖直上之際,台積電卻在2008年將他由研發一處的最高主管改調為特殊專案的負責人。Dr. L頓時感到不被重用,抑鬱難伸。隔年2月就以回家照顧老父為由,向打拚了17年的老東家提出辭呈。離職前,台積電依其員工離職的SOP,與Dr. L簽署了一份包括「為期2年的競業禁止條款」與「無限期保密協定」的離職約定書。

昔日大將,今日對手

時光飛逝。Dr. L與台積電簽署的2 年競業禁止條款於2011年2月間屆滿,他隨即順利地領走了作為競業禁止補償的數千萬元台積電股票。相隔僅4個月之後,媒體上出現一個令人瞠目結舌的人事布達,韓國三星電子公司(Samsung Electric)宣布Dr. L榮任該公司的大型積體電路(Large Scale Intergration,俗稱LSI)部門副總裁。昔日研發大將,如今卻在異國的強勢競爭對手高就,而且所擔任的新職正是他離職前在台積電的LSI部門。這個消息令千里外的台積電及台灣晶圓半導體產業大為震驚。

原來,在離開台積電的六個月後,Dr. L就轉往南韓的成均館大學任教。這間大學是韓國歷史最悠久的學校。1996年三星電子正式入主並掌控該大學的董事會之後,成均館大學便成為專為三星電子培育人才的重鎮。令人費解的是,家人都在台灣的 Dr. L,為何選擇遠走他鄉,在人土不親的韓國尋求出路?Dr. L任教的理工校區,又恰好位在三星電子總部的水原市。一連串的疑點讓台積電認為,這似乎並非巧合。

三星電子在半導體晶圓代工領域的能力,縱然無法與台積電匹敵,但三星電子是深具威脅性的競爭者,乃是業界不爭的事實。上世紀50年代韓戰之後,南韓政府為了挽救國內百廢待舉的經濟,傾全國之力扶植少數幾家民族企業,三星電子集團就是其中之一。三星以各種手段在世界各地積極挖角優秀人才,更是早已遠近馳名。「在台積電三年能賺到的錢,在三星一年就能賺到」,這正是三星挖掘優秀人才的口號。以Dr. L在台積電的完整研發資歷,三星電子以高薪禮聘Dr. L,絕對值回票價。在各種主客觀條件交織之下,媒體報導「Dr. L已任職三星電子」,顯非空穴來風。

啟動訴訟以維營業秘密

以追求技術成長為目標的科技業,人才流通在所難免。但是,科技業的經營者基於對他人營業秘密的尊重,於聘任從競爭同業跳槽而來的員工(尤其是研發部門的高階主管)時,無不將此類新員工,安排在與其先前職務迥不相同的領域,甚至要求新員工在其僱佣契約中承諾:「絕對不會揭露或使用前雇主的營業秘密」。這種商界運作,已成為全球的趨勢。可是,挖角台積電研發大將Dr. L的三星電子,卻赤裸裸地指派他在LSI部門擔任副總裁。這種明目張膽的安排,自然讓人聯想是為了取得台積電的營業秘密。

為了保護得來極為不易的營業秘密,一向善待員工的台積電,這次下定決心對Dr. L展開訴訟反擊。由於茲事體大,台積電的美國籍法務長Dr. Thurston及法務方處長於2011年7月底拜訪了相識多年的老戰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陳玲玉。

台積電告知陳律師,該公司打算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1條「營業秘密有受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之規定,請求法院禁止Dr. L至三星公司任職。法務長更向陳律師進一步推介了美國的「不可避免的揭露原則」及其相關案例,並且說明:「人的記憶不可能分割。因此,當離職員工到新公司上班卻從事與前雇主相同的技術工作時,即使該員工有意克制自己而不使用前雇主的營業秘密,也辦不到」。

陳律師認為,美國的創新原則,台灣法官未必照單全收。何況,台積電當時尚未提出Dr. L有可能侵害或已侵害該公司營業秘密的具體證據。因此,台積電敗訴的可能性不低,這使得陳律師難以貿然接受委任。可是,想到台積電遭到侵害的權益亟需保護,且「營業秘密法」自實施以來的諸多缺陷,正有待法院以判決彌補。解決法律問題,不正是律師的天職嗎?追求勝訴固然重要,但「律師的使命」卻不能棄守。陳律師終於拋開了「可能敗訴」帶給她的心結。她頓悟到:「勝訴,可以不是訴訟的唯一目的」。

在與台積電針對訴訟的願景達成共識之後,陳律師迅速地代理台積電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對Dr. L進行「定暫時狀態處分(假處分)」,提出三項請求:

第一:禁止Dr. L使用或洩漏台積電營業秘密,且不得向台積電的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刺探或取得台積電的營業秘密。

第二:禁止Dr. L在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三星電子提供服務。

最後一項為:Dr. L不得提供台積電研發部門人員的相關資訊給三星電子,且不得協助誘使台積電人員離職並為三星電子工作。

苦盡甘來,贏在終點——台灣司法史上保護營業秘密首例

歷經雙方多次開庭的攻防,智財法院於2012年3月間做出裁定,准許台積電的部分請求。但法院認為,台積電對於Dr. L「是否有洩密之虞」的證據仍有不足,故未准許台積電最在意的第2項請求—「禁止Dr. L任職三星電子」。既然假處分聲請無法克竟全功,台積電隨即依據該公司與Dr. L間明載「保密義務無限期」的離職約定,以及營業秘密法第11條的規定,對Dr. L提起了本案訴訟。

皇天不負苦心人,判決結果出現了驚人逆轉。智財法院第二審判決於 2014年5月出爐,台積電提出的三項請求全部獲准,包括「Dr. L不得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任職三星電子公司」。

尤其,「以禁止離職員工任職於競爭者,做為防止前雇主營業秘密被侵害的方法」,更是台灣司法史上保護營業秘密的首例。台積電很振奮地向媒體表示,希望透過這個案例,籲請各企業切勿以挖角他人員工進行惡性競爭,並期盼企業經營者共同為台灣市場的商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而努力。

對於敗訴判決,事涉不能在韓國高薪任職的重大改變,Dr. L當然不服,立即上訴到最高法院。其後,雙方以書狀你來我往,又繼續纏鬥一年,且勝負難測。就在本書排版完成正要付梓之際,2015年8月24日,陳律師突然接到一位記者的電話,告訴她一個法院剛公布的最新消息:「最高法院判決台積電勝訴定讞,Dr. L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得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韓國三星電子公司提供服務」。

從2011年8月陳律師代理台積電對Dr. L聲請假處分,一直到獲得最高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其間已達四年之久,媒體對此報導:「張忠謀堅持打官司終獲逆轉勝」,正好驗證了陳律師經常說的:「人要堅持,才有品質,才有尊嚴」!

◆法律與策略

見光死的「營業秘密」

在揭開結果大逆轉的曲折之際,值得回頭思考一個本質問題:為什麼台積電要保護「營業秘密」?「營業秘密」又是什麼?「營業秘密」指的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所擁有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秘密。無論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只要符合三個要件,就具有保護價值: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常見的營業秘密有製程技術、客戶需求、售價方案、成本分析、投資計畫、經營策略等。

台語有句諺語說:「江湖一點訣,講破沒價值」,生動地點出了營業秘密「見光死」的特性。營業秘密一旦被揭露,公司就已遭受損失。所以,公司必須在營業秘密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時,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防範。營業秘密法也因此規定,營業秘密有被侵害「之虞」時,得防止之。

但是,相較於可以透過申請並由專利機關核發證書保護的專利權,不能以文字描述、不能登記、而且一旦見光即非秘密的營業秘密,究竟應如何證明其具體存在?又如何保護?乃是近年來科技先進國家普遍關注的議題。

「不可避免的揭露原則」

台積電有關「禁止Dr. L任職三星公司」的請求,在假處分案及本案第一審均遭駁回,但是陳律師的團隊卻成功地促使上述兩個法庭的法官,分別在假處分案的裁定書及本案第一審的判決書中,接受了他們所大力倡言的美國法院所形成的「不可避免的揭露原則」(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作為我國的法理。尤其,陳律師團隊在眾多美國案例中找到,三星電子公司在美國加州法院訴訟中亦曾援引此一原則,並且成功地獲得「禁止三星的離職員工到三星的競爭公司任職」的勝訴判決。這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作法,自然深具說服力。

兩個法庭的法官雖都認同「不可避免的揭露原則」,但是卻也都認為,該原則不能適用於台積電案。因為Dr. L當時自台積電離職已超過4年,Dr. L所知悉的台積電營業秘密,是否仍具經濟價值而值得保護?法院認為台積電必須更明確地證明之。

「員工工作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衝突

Dr.L在訴訟中最強而有力的答辯是:禁止其前往三星任職,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陳律師則主張:個人的工作權固然應受保障,但並非全然不得限制。憲法面對各種權利的衝突,權衡判斷上係根據「比例原則」來取捨。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等原因,個人的工作權須作適度讓步,但應依法律規定為之。調和公共利益,就意味著:有人得、有人失,故必須於權衡利害之後,才能決定選擇保護哪一個。

就本案而言,如果「台積電的營業秘密利益 + 國家的國際競爭力 > Dr. L的工作權益」,法院就有理由適度限制Dr. L的工作權。這就如同政府因興建捷運而徵收個人土地,為了整個城市交通的長遠發展,個人的土地財產權就必須有所犧牲,但政府應依土地徵收的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證據之所在,勝訴之所在

回想2011年間台積電發現Dr. L任職三星之初,手中握有的證據幾乎只有媒體報導。但在國際通商的律師團隊絞盡腦汁為台積電地毯式蒐證,台積電也出動研發部門的科技博士與法務部門的中外律師組成精銳團隊全力配合之後,於第一審期間向智財法院提出的證物已高達172項之多。以此說服法官:台積電之所以獲利率最高,關鍵在於台積電擁有讓其產品品質最高、成本最低的營業秘密,這正是台積電得以領先全球競爭者的重要關鍵。

上了法庭,陳律師整理她沉潛已久的思緒,向法官娓娓道來:我國法院數年來已經認可了「競業禁止條款」,亦即「員工離職時向原雇主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不會到其競爭公司上班」的約定,是有效的。

「競業禁止條款」的目的,正是為了保護前雇主的營業秘密。既然法院已經認同:以「禁止員工任職於前雇主的競爭公司」,作為「保護(前雇主)營業秘密」的方法,這個「方法」自然也可以被援用,作為營業秘密法第11條「防止營業秘密受侵害」的「方法」。陳律師也呼籲法官:「法官可以造法」。亦即,法官本來就可以透過判決以補充法條之不足,所以法院才有無數的「判例」存在。就像民法第195條只規定,名譽權受侵害時,法院應給予被害人適當的回復,但法條中並未明定「如何回復的方法」,因此法院才以判決令加害人登報道歉,以此作為回復被害人名譽的方法。

尤其,今天法官所面對的是,「台積電+三星電子+Dr. L」這種千載難逢的組合。對於足以嚴重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力的跨國營業秘密保護事件,如果法院都不能藉著這個機會確立營業秘密法第11條有關「防止營業秘密被侵害」的方法,這個條文何時才能具體踐行?陳律師因此籲請法官,做出一個歷史性的判決。

◆善念與省思

堅持到底、永不放棄,才有品質

陳律師回憶,在第二審法院的審理程序終結之後、雙方進行最後的言詞辯論之前,她利用一個星期的空檔,忙裡偷閒和她的另一半及幾位好友前往日本京都賞櫻。身處滿城盛開的櫻花之中,她說:「眼前滿是綻放的櫻花,入眼的卻盡是Dr. L在法庭中的容顏。」當好友嬉鬧於櫻花樹下,她腦中盤旋的卻是:「人生何時再逢此種跨國的重大事件?」「我還有更好的理由可以說服法官嗎?」「專家對營業秘密具有延續性的論述足夠嗎?」「相較於Dr. L的工作權被限制,何以台積電的營業秘密更應受到保護?」「有何理由可以讓第二審法官去除台積電在假處分案及第一審均敗訴的陰影,而改判台積電勝訴?」

脫離了水泥城市,更能體察到自然的規律;花開花落若是自然,人的行為也必定有跡可尋。陳律師領悟到,三星既然遠道跨海而來且高薪禮聘Dr. L,渴求的不正是Dr. L累積了17年的工作經驗嗎?—那正是台積電的營業秘密。 回到飯店後的陳律師,以一個放空後的全新心靈,腦中浮現出莊子所說的「用心如鏡」:不追悔過去,不寄盼未來,鏡子終究只能顯現「當下」。

陳律師把心境回到Dr. L任職於三星的「當下」,頓時恍然大悟。不論Dr. L自台積電離職多久,只要Dr. L在三星高薪任職的「當下」,台積電的營業秘密就暴露在高度風險之中。此外,營業秘密的生命週期相當長,就如同蘋果系列產品的營業秘密,即使推出了 iphone 6,前幾代的iphone 也已停產,但舊機種的諸多製程技術卻仍為iphone 6所沿用。全球聞名的可口可樂,其調製配方也是持續數十年而仍然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換句話說,只要機密資訊的經濟價值仍然存在,該營業秘密就有保護的必要。Dr. L雖已自台積電離職4年,但對於技術較為落後,且企欲爭奪台積電客戶的三星而言,台積電的營業秘密自屬深具經濟價值。自我教育之後,陳律師在京都靜坐旅館的書桌前,文思泉湧地重新改寫她將於言詞論辯庭中主講的30分鐘簡報,意志高昂地邁向她10年來唯一的一件法庭之戰。

化不可能為可能

陳律師在課堂上和同學分享:「自信」在每個職業都需要。但「律師」的「自信」,比其他行業更為重要。因為律師是個需要「說服」別人的職業,在法庭中須說服對造和法官;在談判桌上須說服競爭對手;有時候,更須說服自己的客戶接受自己所提出的策略。台積電案也讓陳律師深刻體會,「比別人強,不一定能成功,唯有超越自己才有勝算」。律師要在法庭上超越自己,就必須窮盡「蒐集證據」的可能,同時扮演偵探及心理分析師的角色,才能參透問題的本質,達到「事理」之真實與真誠。

律師的能耐,就在於能把原本晦暗難行的訴訟,在眾人都看不到終點的漆黑中,撥雲見日。

本案不只成功促成美國法下的「不可避免的揭露原則」在台灣法庭呈現,使法院重新界定了營業秘密的保護方法,也引起產業界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視,這正是本件訴訟的重大意義。

努力帶來的自信,加上「超越自我」的期許,構築了一個令人振奮的成果。這也是陳律師所追求的律師價值:「Make the Impossible Possible(化不可能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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