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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買房路上,你必須懂的31個人性陷阱

◎〔親人盜賣〕買房時笑著都說好,賣房時翻臉要分一半……借名登記最大問題在哪?

62歲的孫伯接近退休年紀,這兩年總想著學朋友買間房當包租公,投個幾百萬,然後每個月萬把塊的租金穩穩收,也算是有穩定的現金流。

這不,在他認真做功課下,最近看上了一棟合適的小透天。過程中,出價也算順利,只不過在申請貸款時出了點問題。原來,因為孫伯和孫嫂的年紀已瀕臨申辦銀行房屋貸款年齡最高65歲之限制,再加上兩人目前居住地的房貸尚未還清,沒有要現金買房的打算,這樣一來,銀行不是條件開得極差,就是根本不給申辦貸款。

在一連串家庭會議後,最後孫伯借用大兒子及大媳婦的名義辦理登記,以提高銀行貸款成數和條件。孫伯用自己的名義轉了190萬元到大兒子戶頭,剩下的款項也陸續藉由家人的名義轉過去,最後統一由大兒子把錢匯進履約保證帳戶。

順利過戶之後,仲介也即刻向孫伯辦理交屋,並將房屋的所有權狀正本點交予他。一家人欣喜不已,孫伯將房屋打理過後,交由仲介出租,樂呼呼開始過起房東生涯。

一個月兩萬的收租生活就這樣過了三年,因為近來房市大漲,讓孫伯有意賣掉小透天套利先賺一波。他一邊找房仲銷售,一邊叫兒子請大媳婦申請印鑑證明,以利之後房子售出辦理買賣過戶,過程中也順道包了10萬塊紅包,作為借名登記費用,感謝媳婦出名。在幾週的不懈努力下,孫伯以兒子和媳婦代理人的身分成功簽約。

一切看起來順利得不得了,但誰也沒想到,就在簽約成功隔天,大媳婦突然離家出走,還拒接家人的電話。她向仲介公司表示沒有借名登記這件事,自己已經辦理變更印鑑證明,這間房屋是孫伯當初送給自家的。現在除非孫伯同意將出售價金分一半給自己,否則她不願意配合提供印鑑證明辦理過戶。

為什麼那麼多人愛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之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借名登記在台灣非常常見,不論是為規避法律上的資格限制(例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軍眷宅)、為規避稅捐(例如地價稅累進稅率)、躲避債務、債信(例如為取得較低利息、增加借貸金額)、基於夫妻或父母子女情誼、單純隱匿財產(例如避免朋友借錢、公務員身分)、宗教寺廟廟產登記於自然人名下、為共同出資投資等,原因可謂是花樣百出。

太多人把借名登記想簡單了!

但翻開訴訟案例,為什麼借名登記的問題這麼多?往往還是歸因於,一般人根本沒深思熟慮,像是借名登記的約定是否有效?有沒有可能出名的親友上一秒親暱答應,下一秒翻臉不認人,反過來侵占財產?出名的親友在外欠錢,會不會導致自己在他名下的財產被查封?借名登記時間久了,財產有沒有可能要不回來?

前面的案例雖然突兀,但事實上在大媳婦幹出這事之前,發給孫嫂的一封簡訊中,就可以看出端倪,「媽媽,我們準備離婚了,得知你的房子要賣,不過我必須跟你們說,我還是有我要爭取的……」

這再次說明了一個偉大的道理:不要在金錢面前,考驗人性的貪婪。

坊間常常會提醒,預防借名登記的可能副作用,利用信託、預告登記等方法限制,但效果有多少呢?只能說,就算無法百分百杜絕後患,金錢合約面前,多一層保護總是好的。

◎〔地價稅〕我跟孩子住在前夫的房子裡,能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嗎?

常言道:「一段感情往往是因誤會而開始,因了解而分開。」這對不久前剛辦完離婚手續的怡君來說,感觸很深。

幸好,不幸中的大幸,和其他四十歲後中年離婚的夫妻相比,兩人的分手協議算是很和平,有就算離婚也要一起妥善照料孩子的共識;再者因為經濟能力和金錢觀相當,對於財產的部分,兩人都沒有太多著墨。

於是婚後買的房子一拆為二,帶著孩子的怡君分到了土地,前夫分到了房子。這樣彼此就算要變賣,對方也能優先決定是不是要買下來。

因為不希望讓孩子的生活環境變因更多,怡君和前夫協議,在兩人人生有下一步具體規畫前,大家就維持室友關係,一家人還是先住在原本的房子裡。

一切在外人看來,這對夫妻的決定十分突兀,這場婚離得似乎和沒離一樣。但怡君心底明白,有些關係變了就是變了,就算表面看不出來,但不一樣就是不一樣了。

這不,聽著朋友討論9月自用住宅申請截止,還可以省4倍稅金,讓怡君突然心頭一愣,「對喔,土地8月過到自己名下,這樣今年應該是自己要繳地價稅,是不是也該去申請自用住宅呢?但話說回來,雖然真的是住在裡面,自己和小孩也設戶籍在裡面,這樣符合申請資格嗎?」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的條件有哪些?

1. 每年9月22日(含當日)前申請。
2. 土地上的房屋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所有。
3. 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有一個戶籍掛在房子裡。
4. 房子沒有出租及營業使用。
5. 都市土地以三公畝(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211.75坪)為限。
6.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那麼,怡君有符合申請條件嗎?答案是「沒有」,因為她並不符合第二項條件:土地上的房屋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

既然離婚,儘管兩個人的小孩戶籍也還是掛在裡面,或實際關係還是很密切,但法律上的認定就是外人了。所以前配偶(前妻、前夫)這種關係,並不符合申請資格。事實上,換個角度想就能夠理解,如果前夫的房子也符合「自用住宅」,那麼有過很多段婚姻的人,不就會讓這定

義變得太廣闊?

同樣的邏輯,我們來看另一種常見的情況:老家的房子,爸媽過戶給了長子志明,但爸媽過世後加上志明又在工作的縣市買房,於是自己遷出老家戶籍,只留住在裡面的弟弟還有戶籍在裡面。

問題來了,志明可以替老家申請「自用住宅」嗎?

答案跟怡君一樣是否定的,不符合第二項,兄弟姊妹是旁系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

如果志明的祖父和弟弟同住,也設籍在裡面呢?答案是只要志明自用住宅用地的加總面積不超過優惠條件,第二間外縣市買的房也可以同用「自用住宅」稅率。

由於第六項表明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所以,如果換成是妻子和弟弟同設籍在老家裡面,志明最後就只能兩處選擇一處(通常會建議選稅金高的)來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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